6 關於學生權益保護,依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立高中禁止學生成立特定社團,學生除於校內提起申訴外,不得提起任何行政爭訟
(B) 國中對學生之管教如屬輕微之干預,不構成權利之侵害
(C) 私立高中學生對於學校所為勒令退學之決定不服時,不得提起行政爭訟,應提起民事訴訟
(D) 國小教師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影響學童身心健康,法院得全面審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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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2159), C(183), D(944), E(0) #2772151

詳解 (共 10 筆)

#5127142
大法官解釋第784號
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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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993

或許有部分國高中教師看到釋字784號的第一反應就是「這樣以後是要怎麼教學生?」但大法官本號釋字,只是開啟訴訟大門、賦予學生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至於是否只要學生「不服氣」就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還是要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看是否符合起訴要件;而提起行政訴訟會不會贏,法院會依個案做出專業判斷。

簡言之,本號釋字雖給予大學生以外的中小學生有提起行政訴訟之權利,但不保證學生興訟就會勝訴。提起訴訟與勝訴,始終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在784號解釋理由書最末段也提到:

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例如學習評量、其他管理、獎懲措施等),是否侵害學生之權利,則仍須根據《行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學校所採取措施之目的、性質及干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干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又即使構成權利之侵害,學生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救濟,教師及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仍有其專業判斷餘地,法院及其他行政爭訟機關應予以較高之尊重。

也就是說,法院仍高度尊重學校與教師之教育專業。更何況,大學也早已開放那麼多年,有大學老師因此「不會教學生」嗎?

小結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中指出: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不得僅因身分之不同,即予剝奪。

我們相信,本號解釋再次就特別權力關係予以重擊,這也意味著,學校與教師未來在對學生做出相關處分或措施時,必須更加注意教育目的與使用手段是否相符。

釋字784,不會讓教師不知道怎麼教學生,也請勿認為學生未來會以興訟相迫教師,只是開啟反抗不合理管教的大門,只要秉持教育專業,採取符合比例的管教措施,本號釋字不會成為教育現場的枷鎖,而是進而維護學生權益,深化法治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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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2969
784、785 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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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848

(C)#382

私立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其受教育之機會,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並已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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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207
大法官釋字784號: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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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1963

(D) 國小教師對學生所為之教育或管理措施,影響學童身心健康,法院得全面審查合法性-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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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7725
D選項判斷餘地之事項,法院原則上不加以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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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6419
D錯在哪呀...... (D) 國小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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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284
釋字784至學校基於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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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006
釋字第784號: 系爭解釋所稱之處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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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95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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