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B)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適當調 整契約內容
(D)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行政院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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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1), B(2759), C(296), D(323), E(0) #2994917

詳解 (共 7 筆)

#5616575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書面指導避免責任不清
(B)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 整契約內容
(D)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行政院之認可,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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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412
(A)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程序法144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B)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行政程序法146條
Ⅰ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C)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行政程序法147條
Ⅰ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D)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行政院之認可

行政程序法148條
Ⅰ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Ⅱ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Ⅲ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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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397
行政程序法 (A)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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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322

行政程序法 144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        者,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                                  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                                  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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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262

(A)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行政契約為書面約定(AP144)

(B)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AP146)先調整後終止
(C)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適當調整契約內容
改為: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D)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行政院之認可
(AP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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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959

(A) 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言詞或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
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B) 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C) 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行政機關應以行政處分適當調 整契約內容 ❌
第 147 條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D)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行政院之認可❌
第 148 條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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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733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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