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先提起訴願
(B)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C)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D)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被告機關作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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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3231), C(326), D(89), E(0) #2994924
統計: A(152), B(3231), C(326), D(89), E(0) #2994924
詳解 (共 10 筆)
#5605501
22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無起訴期間之限制 (X)有時間限制:2個月或3年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68-d3bb3-1.html
司法院常見問答: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654-2568-d3bb3-1.html
司法院常見問答: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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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445
行政訴訟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 106 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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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740
選項B非無期間限制,期間為2個月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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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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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030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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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6028
(B) 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並無起訴期間之限制→收受訴願決定書後2個月或3年內須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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