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物品間,何者成立主、從物關係?
(A)甲的 Sony 手機耳機壞掉,跟好友乙借藍芽耳機使用,並約定等甲買新藍芽耳機再還。甲的手機與乙的藍芽耳機間
(B)甲的福斯 Golf 車與其使用之隨身攜帶型空氣清淨機間
(C)甲的廚房的鍋具與瓦斯爐間
(D)甲所有的電視機與其遙控器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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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1), C(4), D(245), E(0) #2994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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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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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物品間,何者成立主、從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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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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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5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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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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