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貸 12 萬元,並約定三人連帶負清償責任,其借款期間已屆滿。下列有關連帶債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丁對丙請求全部 12 萬元之債務之履行時,丙不得以尚有甲與乙二人,而拒絕清償全部,僅清償 4 萬元
(B)甲對丁有 6 萬元之債權,而主張先以該 6 萬元之債權抵銷對丁之 12 萬元債務時,於該抵銷之額度 內,對乙與丙亦發生效力
(C)甲對丁以其 6 萬元之債權先抵銷 12 萬元之債務,然後清償其餘之 6 萬元債務者,得對乙與丙各請求 4 萬元之分擔額
(D)丁對乙表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則甲、丙亦不再連帶負清償責任,丁僅能各自向甲、丙請求 4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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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8), C(21), D(103), E(0) #299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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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向丁借貸 1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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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民法第280條本文規定:「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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