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受理訴願機關如認為訴願有理由時,其所為之處置,下列何者錯誤?
(A)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B)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
(C)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D)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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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260), C(164), D(3762), E(0) #2994923
統計: A(166), B(260), C(164), D(3762), E(0) #2994923
詳解 (共 5 筆)
#5694355
訴願法第81條第1項:「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 關另為處分。 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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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5374
§81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A),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B)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C)。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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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931
訴願法第81條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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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3484
訴願法81但書: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81I但書僅拘束訴願管轄機關,而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若是原處分機關重為不利處分→無關81但,但仍違反行政行為禁止恣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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