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懲戒法庭,其第二審審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B)懲戒法庭第二審廢棄原判決,且原判決係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裁判者,其應就該案件自 為判決
(C)除有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 不得予以廢棄
(D)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應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統計: A(1072), B(634), C(736), D(1951), E(0) #3143452
詳解 (共 9 筆)
公務員懲戒法
(A)第74條第1項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B)第79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C)第78條
除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情形外,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D)第73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A)
公務員懲戒法第74條第1項: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B)
公務員懲戒法第79條:
(C)
公務員懲戒法第78條:
除第六十六條第三項之情形(規定哪些情形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外,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D)
公務員懲戒法第73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公務人員懲戒法73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
公務人員懲戒法74條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懲戒法78條
除第六十六條第三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外,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
公務人員懲戒法66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公務人員懲戒法79條
經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案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
二、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
【解析】
1、由公務人員懲戒法74條可知,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原則上應經言詞辯論為之,A 答案正確
2、由公務人員懲戒法78條可知,除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而不影響裁判之結果者,不得廢棄,故 C 答案正確
3、由公務人員懲戒法第79條可知,「原判決就訴不合法之案件誤為實體判決」,懲戒法庭第二審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故 B 答案正確
4、由公務人員懲戒法73條,懲戒法庭第二審調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是不受上訴理由之拘束的,故 D 答案錯誤 (答案寫的是 應受上訴理由之拘束),其餘答案均為正確
【延伸閱讀】
公務人員懲戒法異動條文及理由
適用法規屬法院之職權,懲戒法庭第二審審究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自應依職權為調查,並得斟酌調查所得之事實,不受上訴理由之限制,以求法規適用之統一,爰為本條規定
是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原則上不用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