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對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逾10年者,不得予以撤職之懲戒
(B)逾10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
(C)逾5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D)逾5年者,不得予以降級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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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6), B(923), C(813), D(2744), E(0) #3092314
統計: A(666), B(923), C(813), D(2744), E(0) #3092314
詳解 (共 10 筆)
#5790702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10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A) 逾10年者,不得予以撤職之懲戒>>未設期間限制
(B) 逾10年者,不得予以免除職務之懲戒>>未設期間限制
(C) 逾5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10年
(D) 逾5年者,不得予以降級之懲戒
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
考量應受該等懲戒處分者,其違失情節應屬重大,現行法未設期間限制
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
考量應受該等懲戒處分者,其違失情節應屬重大,現行法未設期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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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7917
《公務員懲戒法》第20條 (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I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C)
II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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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無行使期間限制。
立法理由:
公懲法於104年全面修正,有關公務員懲戒權之行使期間,係依應受懲戒處分之種類,於第20條分別訂定不同之行使期間。其立法理由主要係,有別於刑法就各該罪名分別定有詳細之犯罪構成要件及其法定刑,公務員受懲戒事由僅概括為2種:與執行職務有關之違失行為,以及雖與執行職務無關,但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之違法行為,是公懲法無法仿效刑法追訴權時效之概念,以所犯罪名定其時效。其中,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之懲戒處分,考量應受該等懲戒處分者,其違失情節應屬重大,現行法未設期間限制;休職之懲戒處分仍維持10年之行使期間;至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及申誡之懲戒處分,其行使期間則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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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159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懲戒法院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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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5330
免除職務、撤職、剝奪退休(職、伍)金→無懲戒權之行使期間限制
休職→10年
其餘司法懲戒,除免除職務、撤職、休職、剝奪退休(職、伍)金之外→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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