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甲於某年 8 月 1 日依法提出辭職,並指定於同年 10 月 1 日起離職,惟有權機關遲至 9 月 1 日仍
未作成准駁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辭職須經有權機關核准始生效力,故甲之辭職並未生效
(B)甲依法須先以書面請求有權機關確答,如仍未獲得准駁決定,即視為同意辭職
(C)有權機關已逾越法定准駁期間,視為同意辭職,生效日為 9 月 1 日
(D)有權機關已逾越法定准駁期間,視為同意辭職,生效日為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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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800), C(410), D(2840), E(0) #3117170
統計: A(145), B(800), C(410), D(2840), E(0) #3117170
詳解 (共 9 筆)
#5847608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2-1 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公務人員甲於某年8月1日依法提出辭職,並指定於同年10月1日起離職,惟有權機關遲至9月1日仍未作成准駁之決定
D有權機關已逾越法定准駁期間,視為同意辭職,生效日為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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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714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2-1條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結論】
辭職 → 書面 →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 次日起30日內准駁 → 逾期 → 視為同意 → 指定離職日 > 30日 → 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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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人員保障法§12-1
公務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之。
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於收受辭職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但公務人員指定之離職日逾三十日者,以該日為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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