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立法院就行政命令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B)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C)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後,認法規命令有牴觸法律之情事時,該法規命令即溯及失效
(D)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原則上為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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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8), B(2538), C(764), D(673), E(0) #3117173

詳解 (共 7 筆)

#5847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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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A) 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B)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D)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原則上為 2 3個月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C)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後,認法規命令有牴觸法律之情事時,該法規命令即溯及失效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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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436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A) 第 60 條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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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271
A、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15人)

B、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C、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後,認法規命令有牴觸法律之情事時,該法規命令即溯及失效
(應提報院會經決議後,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

D、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原則上為 2 個月
(3個月,必要時得經院會同意,展延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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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4276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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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1512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第2項規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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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160

行政命令:
1.應提報「立法院會」
2.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委員會審查


3.各委員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4.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5.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4.)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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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112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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