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立法院就行政命令之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B)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C)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後,認法規命令有牴觸法律之情事時,該法規命令即溯及失效
(D)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原則上為 2 個月
統計: A(198), B(2538), C(764), D(673), E(0) #3117173
詳解 (共 7 筆)
(A) 立法委員就行政命令,取得 10 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得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B)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審查 (D)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之期限,原則上為 2 3個月
(C) 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後,認法規命令有牴觸法律之情事時,該法規命令即溯及失效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15人)
(應提報院會經決議後,通知原訂定機關更正或廢止)
(3個月,必要時得經院會同意,展延1次)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0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1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行政命令:
1.應提報「立法院會」
2.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1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委員會審查。
3.各委員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4.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5.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4.)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 十 章 行政命令之審查
第 60 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第 61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前項期間,應扣除休會期日。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第 63 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本章未規定者,得準用法律案之審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