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立法院對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得為下列何種監督手段?
(A)同意權
(B)通知廢止
(C)逕予變更
(D)逕行撤銷
統計: A(2002), B(2383), C(283), D(297), E(0) #3152147
詳解 (共 10 筆)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解題】
立法院對於衛生福利部訂定之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審查,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得為下列何種監督手段?
從題目中可知,「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為機關發布之命令,再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可知應提報院會,經決議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1項參照),故選通知廢止。
【補充/延伸】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第3項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進階】
立法院職權
立法院主要職權為: 立法權、財政權、同意權 (人事同意權)、質詢權、議決法案及國家重要事項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條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62 條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法規命令發布後生效,送立法院僅是審查,並無同意權,C、D可以想成會不符權力分立,因此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