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對於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對於案件事實原則上尊重行政機關之意見
(B)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之人事任用決定得為最高密度之審查
(C)行政法院對於裁量處分僅得為合法性審查
(D)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作成之行政處分妥當與否,在鑑定人之協助下亦有審查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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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7), B(94), C(2326), D(870), E(0) #3152150
統計: A(1677), B(94), C(2326), D(870), E(0) #3152150
詳解 (共 10 筆)
#5931607
(A) 行政法院對於案件事實原則上尊重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行政機關之意見
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464號判決:「按人民對行政機關根據不確定法律概念所作成之行政決定,提起行政爭訟時,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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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549
行政裁量與行政判斷之司法審查
行政法院原則上應對該行政決定之合法性,為全面之審查。僅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之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之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
【總結】
行政裁量 → 行政法院只進行「合法性」審查 → 尊重行政機關所為的高屬人性評價 → 有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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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72318
(A)行政法院應依照職權調查事實
(B)行政機關之人事任用具有高度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降低審查密度
(D)行政法院對於裁量處分僅得為合法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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