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命令須事前函請立法院同意後,始生效力
(B)僅有緊急命令須送立法院審查,其餘命令類型毋庸為之
(C)經立法院院會決議通知更正之命令,原訂頒機關逾期未更正者,該命令失效
(D)應送交立法院公告周知,由權利受影響之人民在期限內向立法院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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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 B(166), C(2398), D(256), E(0) #3151130
統計: A(206), B(166), C(2398), D(256), E(0) #3151130
詳解 (共 6 筆)
#5957019
( C )立法院職權法 62條
1.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1.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
2. 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
3. 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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