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行政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之次日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B)行政處分有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之情形者,係屬違法而得予以撤銷
(C)行政處分違反一般土地管轄之規定者,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
須撤銷
(D)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原處分機關於撤銷違法之行政處分時,應使其自撤銷時起向將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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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0), B(154), C(2321), D(138), E(0) #3151132
統計: A(340), B(154), C(2321), D(138), E(0) #3151132
詳解 (共 8 筆)
#5947031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解題】
書面之行政處分 → 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 → 發生效力 → 沒有「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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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2023
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力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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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1311
第 118 條
違法⾏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
財產上之損失,為撤銷之機關得另定失其效⼒之⽇期。
第 125 條
合法⾏政處分經廢⽌後,⾃廢⽌時或⾃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時起,失其
效⼒。但受益⼈未履⾏負擔致⾏政處分受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
合法⾏政處分經廢⽌後,⾃廢⽌時或⾃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時起,失其
效⼒。但受益⼈未履⾏負擔致⾏政處分受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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