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甲為乙之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乙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甲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則行政機關得如何處理?
(A)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徵
(B)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C)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全額追徵
(D)於甲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全額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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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2097), C(280), D(457), E(0) #3151140
統計: A(410), B(2097), C(280), D(457), E(0) #3151140
詳解 (共 7 筆)
#5947047
行政罰法第20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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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868
行政罰法§20
I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I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II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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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704
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 --> 追繳 (繳錢)
沒入之物的價額 --> 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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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0 條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前二項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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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525
追繳:財產上利益(純錢-繳錢)
追徵:沒入物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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