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可不待法律授權,逕行訂定特別命令拘束義務人
(B)對於違反特別權力關係內部秩序者,國家可施以懲戒
(C)當事人發生爭執時須先提申訴,對結果不服時再提起訴訟
(D)特別權力關係之義務範圍概括且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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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15), B(87), C(2026), D(196), E(0) #3151117
統計: A(815), B(87), C(2026), D(196), E(0) #3151117
詳解 (共 8 筆)
#5934900
特別權力關係是指,特定身分的人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比一般人民負擔更多義務,而國家對這些人有懲戒的權力,而且面對國家的權力,這些人沒有救濟的管道。
很長一段時間,如學生、軍人、公務員、受刑人,因強調特別權力關係,所以與一般人所受到的基本權保障有落差。最明顯的是對於來自公權力的侵害,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C)
不過,隨著時代變遷,特別權力關係逐漸被打破,最後一個高牆,即是針對受刑人。因受刑人,畢竟因判有罪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是否能與一般人相同,確實會產生疑問。比方說,隱私與通訊自由權保障,基於監獄秩序的管理,一定會對受刑人的信件進行檢閱,但這種無差別的閱覽,其實不符合比例原則,也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立法院因此修正監獄行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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