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瑕疵,無法於訴願程序終結前補正?
(A)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
(B)依法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者
(C)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而未參與作成決議者
(D)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而未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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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 B(2164), C(325), D(373), E(0) #3151135
統計: A(332), B(2164), C(325), D(373), E(0) #3151135
詳解 (共 9 筆)
#5952521
(A) 應記明理由而未記明者
行政程序法114條第一項第2款
(B) 依法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者
行政程序法107條舉行聽證之情形:法明文規定、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
(C)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而未參與作成決議者
行政程序法114條第一項第4款
(D) 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而未參與者
行政程序法114條第一項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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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116
行政程序法§114 (行政處分得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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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7405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A)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C)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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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5853
行政程序法§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B)依法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者 違法得撤銷
(B)依法應舉行聽證而未舉行者 違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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