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前,不服該行政處分者,不得提起訴願
(B)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於合法送達相對人時,即開始計算訴願期間
(C)行政處分所附之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該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停止條件
(D)行政處分之附款規定,處分於翌年中秋節起發生效力,則該附款之類型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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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1), B(2348), C(848), D(434), E(0) #3143434
統計: A(241), B(2348), C(848), D(434), E(0) #3143434
詳解 (共 10 筆)
#5932891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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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769
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解除條件
法律行為原已生效,因條件成就而喪失效力
停止條件
停止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行政處分發生效力
期限
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曾經逾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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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1134
行政處分附有解除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後,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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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5532
(A)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前,不服該行政處分者,不得提起訴願
附始期的行政處分的確是期限屆至才生效,但不用等到生效才訴願,一收到處分就可以訴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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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005
- 訴願之提起:
- 自行政處分達到起三十日內為之。
-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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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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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3312
C 為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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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0661
14 關於附條件或附期限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前,不服該行政處分者,不得提起訴願
行政處分合法送達翌日起30日內提訴願,與期限無關
(B)附條件之行政處分於合法送達相對人時,即開始計算訴願期間
同上,正確
(C)行政處分所附之條件,於條件成就時該處分失其效力者,為停止條件
於條件成就時該處分失其效力者,為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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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行政處分之附款規定,處分於翌年中秋節起發生效力,則該附款之類型為條件
為期限(始期)期限屆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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