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相關規定,甲具有我國與加拿大之雙重國籍,即使甲已取得相關主管機關核准,但仍不得擔任下列何職位?
(A)國立大學校長
(B)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臺北市立醫院醫師
(C)公營事業中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D)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兼任法學院院長
統計: A(587), B(2384), C(368), D(191), E(0) #2781985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就在考國籍法20條
國籍法20條規定的是例外可以雙重國籍的情形~
中華民國國民贏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議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公人員,分別由行政、院職內政部、縣政府;村(裡)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機關免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學教師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常人(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的人員。
三、各機關專長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的形式聘用之非主管。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從組織法招聘會表演諮詢之無給職委員會。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最佳解不太正確
公立醫院的醫師不一定是公務員
所以你看釋字內的用詞都是''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
之前蒼藍鴿事件有去了解過
公立醫院的公務人員身分名額是有限的
所以有些人是約聘、約用的醫師
而約聘的公立醫院醫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但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
還有約用醫師又不太一樣
約用醫師算臨時人員
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勞基法
所以說''大法官判定公立醫院的醫師具有公務員身分''這句話不太正確
畢竟大法官也沒這樣說

國籍法第 20 條
(A)(D)..就我所知...我學校的大學教授和系主任
大多住國外幾十年,還在國外成家立業,有些已在美國當律師或教授20年以上。
被人情挖回國內,也因為是人情不能長久 (因為國內外薪資差太多),幾年後又回國外。
既然都那麼難請國外的教授回來..怎麼會限制他們雙重國籍?
PS:講個八卦,有個超強的台灣人成為第一個"德國法律界一流大師"的親傳弟子,
精通8國語言。結果引薦回台被超多教授打壓,說他太厲害不適合台灣這間小廟,
最後強者去日本當教授。
因為連民法大老王澤鑑...都只能去當德國三流大師的學生,
我們學到的很多法律學說居然是別國的"少數說",不是主流學說!!!
但仔細想想...非主流學說也促進我們多元思考的面向。
【取得外國國籍者,例外可擔任公職之情形】
國籍法第20條第1項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