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公物特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均屬融通物
(B)均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C)一律不得查封或拍賣
(D)一律不得為公用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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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3), B(1773), C(468), D(269), E(0) #2781988

詳解 (共 8 筆)

#5171614

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
原則上,公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

但例外於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下,仍得轉讓。例如民眾轉讓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轉讓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2、 民法之取得時效適用
公物須隨時存在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支配之下,以便國家或行政機關能為合公共目的之使用。取得時效與公物目的相違,故公物無民法上取得時效之適用。
3、 原則上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民事執行即是對物做拍賣、轉讓之行為,而公物既為不融通物,自亦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
不過,於例外不妨害公物之合目的使用情形情況,仍得執行。例如民眾聲請拍賣已成為公役地之私人巷道土地,而此拍賣並不妨害公眾行走之目的。
4、 原則上不得被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之對象僅為私人所有之物,故公物原則上不得被徵收。
例外情況,例如私有之公物用土地,仍得依特定目的徵收,不過此時之公物所有權仍在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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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9603

(A) 原則上為不融通物,不得做為交易之客體。

(B) 公物不適用時效取得

(C) 例外,公物拍賣,國家機關透過拍賣將公物實現變價,並將所得款上繳國庫。

(D) 公物原則上不得為公用徵收標的。例外,私有之公物用土地,得依特定目的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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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5593

(A)均屬融通物→有例外

原則不得為交易標的,但在例外情形,如私人仍保有其公物之所有權,例如騎樓,於不妨害公物為合於目的之使用條件下,其所有權之轉讓,法律並未禁止。
(B)均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公物不得占有,公物若允許他人因時效而取得所有權,自與公物之目的相違,故不能所謂公然和平繼續占有之狀態。
(D)一律不得為公用徵收→有例外

公用財產如須徵用,經由財產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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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779

陳治宇老師說取得時效也是「原則上」不適用QQ

課本p.2-102還有一個司法院院字第2177號解釋說「公有土地,除土地法第8條(按現行土地法第14條)所定不得私有者外,亦有取得時效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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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551
總歸:騎樓可以融通、可以拍賣、可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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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891
選項(A)、(C)、(D)均有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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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959
(A) 均屬融通物原則上為不融通物,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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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9345
公物無論如何,絕對不適用民法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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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87574
未解鎖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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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089346
未解鎖
公物之特徵,主要有以下四項: 1、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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