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公物及公營造物使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公物使用關係之性質,縱有收取費用,亦非必然屬私經濟關係
(B) 公有市場與利用人間之法律關係,依據實務見解乃為私法關係
(C) 人民經許可於公有道路作特殊使用,其利用關係屬公法關係
(D) 公有道路通車開放使用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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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8), B(2150), C(801), D(230), E(0) #2772163
統計: A(598), B(2150), C(801), D(230), E(0) #2772163
詳解 (共 10 筆)
#5074260
可參考陳治宇老師 110年行政法課本 p2-15
簡單重點整理如下:
在法律無明文規定下,營造物利用關係之法律屬性,取決於其利用規則,甚至可經由修改營造物利用規則方式,
變更原有利用關係之性質...
在公有市場承租攤位的案例下,
承租人與政府機關間為私法關係;利用人(攤位經營者)與公有市場間為公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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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194
又「公物利用關係與營造物利用關係間,有頗多相似之處
,參酌屬營造物之公有市場,有關機關原以租賃方式,出
租與民眾使用,改制前行政法院 55 年判字第 10 號判例
,即認其利用關係純屬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嗣有關機關
於 69 年將營造物利用規則即市場管理規則,予以修改以
核准使用代替承租,以核准許可書代替租約,不收租金而
徵收年費,採撤銷使用許可,而非解除契約作為終止利用
關係,則公有市場與利用人間變更為公法關係,改制前行
政法院 70 年度判字第 855 號判決,亦認可此項利用關
係為公法關係,因而如有爭執自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綜
上,本件事實應認為屬公法關係,較符合行政法之理論與
實務。」(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7 月 22 日 7 月份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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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914
行政契約之判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六年度抗字第六號裁定
【主旨】
公有市場攤位之使用關係,究屬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或私法上租賃契約關係,應依契約標的之內容為個案判斷
【主旨】
公有市場攤位之使用關係,究屬公法上行政契約關係或私法上租賃契約關係,應依契約標的之內容為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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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136
應以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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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418
(C)經“許可”,所以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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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831408
利用人vs承租人
也太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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