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行政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與其他不同?
(A)主管機關認定申請者不符承租國民住宅之資格,拒絕其申請
(B)主管機關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拒絕訂立林地租用契約之申請
(C)主管機關解除公有財產之租賃契約
(D)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者符合讓售國有土地之要件,同意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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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327), C(2476), D(382), E(0) #2781994
統計: A(308), B(327), C(2476), D(382), E(0) #2781994
詳解 (共 8 筆)
#6154121
(A) 主管機關認定申請者不符承租國民住宅之資格,拒絕其申請
- 釋字第540號(雙階理論)
- 主管機關在「決定是否」給予補助時之階段,所 為的行為性質上屬於公法關係(申請+核准駁回)
- 行政機關決定給予補助或核准後,「如何履行 補助行為」性質上則認為是私法關係
(B) 主管機關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拒絕訂立林地租用契約之申請
- 釋字第695號 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具公法性質,申請人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C) 主管機關解除公有財產之租賃契約
- 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抗字第二○八號裁定
- 依國有財產法申請承租非公用財產,國庫機關因此與人民發生之爭執,有關租約應否成立、如何履行、是否解除或終止,均屬私權爭執,不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
- 行政機關如果不以優越公權力的地位,而是代表國庫與人民進行民事行為,則屬於國庫行政,其所簽訂的契約,自屬於民事契約。
(D) 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者符合讓售國有土地之要件,同意其申請
- 釋字第772號【人民申請讓售國有財產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 就人民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規定,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准駁決定,屬公法性質,人民如有不服,應依法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其訴訟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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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解: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行政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與其他不同?
(A) 主管機關認定申請者不符承租國民住宅之資格,拒絕其申請
(B) 主管機關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拒絕訂立林地租用契約之申請
(C) 主管機關解除公有財產之租賃契約
(D) 主管機關確認申請者符合讓售國有土地之要件,同意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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