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懲戒法院審理同一行為應受刑罰及懲戒處分之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已受刑罰處罰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B)已受罰款處罰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在刑事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D)已受自由刑判決確定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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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6), B(109), C(3389), D(377), E(0) #3184610
統計: A(266), B(109), C(3389), D(377), E(0) #3184610
詳解 (共 10 筆)
#6016181
總之:
刑懲並行,各自運作。
該懲戒就懲戒、懲戒後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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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1378
ABD
22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C
39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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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926
1.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2.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3.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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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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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902
7 懲戒法院審理同一行為應受刑罰及懲戒處分之案件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已受刑罰處罰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B) 已受罰款處罰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C) 在刑事審判中者,原則上不停止懲戒審理程序
(D) 已受自由刑判決確定者,不得再為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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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懲戒法§22Ⅱ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可知(B) (D)之論述均屬錯誤。
(二)公務員懲戒法§56懲戒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
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
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可知(A)之論述均屬錯誤。
(三)公務員懲戒法§39Ⅰ規定:「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懲戒法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可知(C)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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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859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
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
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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