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 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 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不得再行救濟
(B)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C)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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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 B(4342), C(807), D(710), E(0) #3035421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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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64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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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懲戒法第64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不變期間
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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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當事人對於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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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當事人對於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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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係一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法第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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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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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採行「一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案件由懲戒法院設懲戒法庭,一審(第一審)由3名法官合議審理,當事人若不服判決,可向懲戒法院設立的第二審(上訴審)提起上訴,改由5名法官合議審理,以保障公務員救濟權利。 
69f07061bab55.jpg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4
懲戒法院一級二審制要點:
  • 一級: 指懲戒案件僅有懲戒法院一個專責法院進行審理,不再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等不同行政層級,從根本上回歸司法權本質。
  • 二審: 案件可經由第一審審理,對裁判結果不服得提起上訴,由第二審進行終審。
  • 庭數與人數: 第一審案件採3人合議,第二審案件採5人合議。
  • 前制: 舊制為「一級一審」,無上訴救濟機制,修法後大幅變更以落實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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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的一級二審(司法)

考績那方面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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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私人筆記#48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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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旨,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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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5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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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題|懲戒法庭救濟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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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行政機關對公務員做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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