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 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
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不得再行救濟
(B)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C)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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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4252), C(794), D(705), E(0) #3035421
統計: A(234), B(4252), C(794), D(705), E(0) #3035421
詳解 (共 8 筆)
#5973984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64條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不變期間
是一種在法律上必須遵守,不能延長或縮短的期間。某些事依法必須要在不變期間之內做完,如果沒做到的話,原則上就不能再主張了。例如法律規定20天之內必須上訴,如果20天過去後沒有上訴,之後就不能再上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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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378
特別的一級二審(司法)
考績那方面是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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