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客家事務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行政法概要#112328
年份:11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3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庭第一審判處新臺幣 40 萬元罰款,如其對於第一審之
判決不服時,應如何提起救濟?
(A)不得再行救濟
(B)得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
(C)得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D)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詳解 (共 6 筆)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64 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當事人對於懲...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法 第 64 條 當事人對於懲...
未解鎖
公務員懲戒係一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法第64...
未解鎖
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院懲戒法...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依題旨,公務員因違法執行職務經移送懲戒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