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A)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區長
(B)各機關僱用之駐衛警察
(C)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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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2), B(338), C(763), D(4149), E(0) #3035425

詳解 (共 10 筆)

#5678003
§102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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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912
(A) 以機要人員進用之區長=>非常任文官
(B) 各機關僱用之駐衛警察=>要依「法律」僱用者,才適用=>目前並無相關法律作為依據
(C)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是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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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979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解題】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 正確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 → 錯誤 → 要「依法」雇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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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553
機要人員 ✔️
機要進用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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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50
一、適用對象(保障法第3條):凡法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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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792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102 條下列人員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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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3875
補充(C) 一、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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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469
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需有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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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488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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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439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函
發文日期:106-12-15
發文字號:公地保字第1060015427號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不服貴府所為之懲處時,得否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民國106年12月8日府人考字第1060291139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第102條第1項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對該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已有明文。

三、次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時,其員額、所任職務範圍及各職務應具之條件等規範,由考試院定之。」復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授權訂定之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2條規定:「各機關機要人員之進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再按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據上,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規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並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之1第2項所定之機要人員,即非屬保障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之保障對象,其不服貴府所為之懲處,自不生依保障法提起救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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