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全民健保特約
(B)委託行使公權力協議
(C)國民住宅承租契約
(D)公費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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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49), C(5064), D(105), E(0) #3035433
統計: A(158), B(349), C(5064), D(105), E(0) #3035433
詳解 (共 5 筆)
#5781157
(A)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B)公權力委託的方式:
1、直接由法律規定授與
2、以行政處分授與
3、以行政契約授與
(C)雙階理論:
1、意義:
此一理論係由德國學者所提出之理論,指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分為二個階段: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給予補助為第一階段,為公法性質,應適用公法規定。至於主管機關於決定補助之後實際給予補助,則為私法性質,應適用私法規定。
2、內容:
雙階理論在第一階段係屬公權力行政為公法關係,主管機關之決定與否,係為行政處分之性質。至於同意決定後,在第二階段中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者為私法之消費借貸契約,係屬私經濟行政之私法關係。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是否同意之決定不服者,得提起行政爭訟,請求權利保護,第二階段之雙方契約之爭議則屬民事訴訟之範圍。
(D)最高行政法院106年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軍事學校或衛福部與軍校生(或公費生)之保證書合約,亦為行政契約,如學生中途退學或未滿服務期限時,學生必須賠償在學期間的公費津貼及訓練費用,其性質亦準用民法第226條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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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8362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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