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與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罰鍰係督促履行將來義務之手段,怠金係對過去違法行為予以制裁
(B)罰鍰針對同一事件得連續處罰,怠金須遵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C)罰鍰屬於行政罰,怠金為行政執行罰
(D)罰鍰須事先告誡,怠金則無須告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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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2), B(272), C(5067), D(116), E(0) #3035436
統計: A(242), B(272), C(5067), D(116), E(0) #3035436
詳解 (共 7 筆)
#6080874
| 行政罰 | 執行罰(怠金) | |
| 法源 | 各種行政法規 | 行政執行法 |
| 要件 | 依各種專業行政法規而定,具有個別特殊性 | 義務人不履行義務or違反不作為義務,屬於一般性規定 |
| 程序 | 無需預先告誡 | 以書面預先告誡 |
| 處罰次數 | 不能就同一事件多次處罰 | 可反覆處以怠金直至義務被履行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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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8199
(B) 罰鍰針對同一事件得連續處罰,怠金須遵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X)
行政罰法第 24 條
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1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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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703
關於行政罰法所規定罰鍰與行政執行法所規定怠金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罰鍰係督促履行將來義務之手段(對於處罰對象課予財產上不利益之裁罰處分),怠金係對過去(未來)違法行為予以制裁
(B) 罰鍰針對同一事件得連續處罰(一行為不二罰),怠金須遵守一行為不二罰(得連續處罰)原則
(C) 罰鍰屬於行政罰,怠金為行政執行罰
(D) 罰鍰須事先告誡(不須事先告誡),怠金則無須告誡(需事先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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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一、行政罰之種類:依現行行政罰法§1、§2 規定
(一)罰鍰:對於處罰對象課予財產上不利益之裁罰處分
(二)沒入:針對特定標的物,將該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移轉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的行政
罰,發生剝奪相對人財產權的不利益效力。
(三)裁罰性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
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
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行政罰之種類:依現行行政罰法§1、§2 規定
(一)罰鍰:對於處罰對象課予財產上不利益之裁罰處分
(二)沒入:針對特定標的物,將該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相關權利移轉為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的行政
罰,發生剝奪相對人財產權的不利益效力。
(三)裁罰性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
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
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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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第 24 條
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1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行政執行法第 31 條
1 經依前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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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之科處,凡構成其處罰要件者,即逕予科處,無須經過預為告戒之程序;而執行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依行政執行罰科處之怠金,非以書面預為告戒,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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