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構成行政處分之負擔?
(A)主管機關核發便利商店之營業許可時,附加「不得販賣菸酒給兒童或未滿 18 歲之青少年」之要求
(B)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時,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可擅自 拔除
(C)普通駕駛人年滿 75 歲,須經體檢合格及通過認知功能測驗後,換發駕照,始得繼續駕駛
(D)核發外國人觀光簽證時,註記「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從事工作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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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6), B(3429), C(430), D(2221), E(0) #3035430
統計: A(826), B(3429), C(430), D(2221), E(0) #3035430
詳解 (共 10 筆)
#5726229
我的見解用比較法推斷,本題採刪去法
(A) 重申提醒 特別法(兒少福利法,菸害防制法)的已有限制
(C) 個人見解 為行政程序法§93 第二項的第4款 停止條件的廢止權
體檢的條件成就,方可生效核發駕照
自與第3款的負擔有別
(D) 我的切入點為 "觀光簽證" 與 "工作簽證" 自有不同的許可範圍
故"觀光簽證"不能"工作" 自然不是負擔
(樓上引用觀光簽證的規定,更是切題)
細思(B)選項
造林獎勵金→屬於鼓勵私人出力出錢來種樹,原則上是可以自由處分的財產
要求"不可擅自拔除",相當於限制了對財產的處分權,自然是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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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7074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所謂「負擔」,指的是行政機關做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所謂「負擔」,指的是行政機關做成授益處分時,課予相對人的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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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2957
我是從處分已發生效力(即附款非生效要件)去判斷,不曉得這樣對嗎
負擔就是所承擔的責任,並得強制要求履行,如'不履行得廢止該受益處分。
處分生效時負擔即生效(同時生效,並非生效要件)
(B) 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時,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可擅自拔除。
→已得到造林獎勵金。
→同時強制要求受獎人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
條件是對不確定事實是否成就,所以不得也無法 強制要求其履行。 條件成就之後才生效(為生肖要件)
(C) 普通駕駛人年滿 75 歲,須經體檢合格及通過認知功能測驗後,換發駕照,始得繼續駕駛。
→尚未被允許駕駛。
→不得也無法 強制要求75Y駕駛人去做體檢且通過。
這樣的話,(A)(D)附款如非法律已訂,可否理解為處分的負擔?求解呢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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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8068
1.(A) 和(D)同樣概念,附加\註記的事項皆是法律本有規定,寫在處分單上純粹「提醒」之用
(就是那位公務員貼心怕你忘了,再提醒你一下而已)
2.(C)應屬於「停止條件」
始得繼續駕駛:目前這份行政處分還未生效,需要條件完成才生效
(就是那位公務員貼心怕你忘了,再提醒你一下而已)
2.(C)應屬於「停止條件」
始得繼續駕駛:目前這份行政處分還未生效,需要條件完成才生效
3.(B)
負擔之附款有下列兩個特性
(1)附加於授益處分:核發造林獎勵金
(2)本可單獨作成,本可單獨訴請撤銷: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
(行政指導原則上不具強制性,但在(B)中,主管機關要求一定要配合,所以可以視為是另一負擔處分)
以上有誤再請留言提醒 (∩▽∩)
負擔之附款有下列兩個特性
(1)附加於授益處分:核發造林獎勵金
(2)本可單獨作成,本可單獨訴請撤銷: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
(行政指導原則上不具強制性,但在(B)中,主管機關要求一定要配合,所以可以視為是另一負擔處分)
以上有誤再請留言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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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519
(B) 林業主管機關核發造林獎勵金時,要求受獎人同意接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善加管理林木,不可擅自拔除
→要接受主管機關指導,管理林木,對受獎人而言是負擔,所以是附款
(D) 核發外國人觀光簽證時,註記「在國內停留期間不得從事工作或營業」
→為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為移民法第29條規定,只是單純重申法律規定的內容,屬觀念通知
→為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3月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說明為移民法第29條規定,只是單純重申法律規定的內容,屬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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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7490
想請問D選項部分 是什麼呢?(以為是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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