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行政處分附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享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B)附款之作用係在補充或限制行政處分之效力
(C)不服附款中之負擔,原則上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救濟
(D)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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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281), C(1352), D(3794), E(0) #3035432
統計: A(301), B(281), C(1352), D(3794), E(0) #3035432
詳解 (共 10 筆)
#5746358
(D) 於個別處分中附加附款,必須要有法律明文規定始得為之
行政程序法93 I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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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145
附款:
1、定義:
係指附隨在行政處分的主規範性條款之中,以補充、形成及限制主規範之內容。
2、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3、法律救濟:
我國司法實務見解:
原則乃採德國通說之見解,認附款與原處分具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已不具有獨立性,因此對原處分添加附款不服,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作成無附款的行政處分,方為適法。易言之,行政處分的附款,如具有獨立性的規制內容(如負擔、保留負擔),相對人得單獨對附款部分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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