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 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 1 年內聲 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A)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30 日時
(B)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60 日時
(C)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90 日時
(D)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1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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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5), B(390), C(145), D(3284), E(0) #2822375

詳解 (共 4 筆)

#5331205

程序法  98 條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聲明不服時,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

1、甲未告知救濟期。(即1年內乙可救濟,視為法定期內所為。)

2、但乙未於1年內救濟(即不能救濟

程序法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所以從乙未於1年內救濟(處分不得撤銷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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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531
甲機關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法定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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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908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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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854
行政程序法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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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6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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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98 1.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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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7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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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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