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機關對人民乙有農地重劃差額地價之公法上金錢請求權,嗣甲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於乙以實現該請求
權,因而產生中斷時效之效力。甲未於行政處分中告知救濟期間,乙則未於前開行政處分達到後 1 年內聲 明不服,且該行政處分未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試問已中斷之時效期間自何時重行起算?
(A)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30 日時
(B)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60 日時
(C)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90 日時
(D)自行政處分達到乙之次日起滿 1 年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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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5), B(390), C(145), D(3284), E(0) #2822375
統計: A(1375), B(390), C(145), D(3284), E(0) #2822375
詳解 (共 4 筆)
#5331205
程序法 98 條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法定期間內所為。 1、甲未告知救濟期。(即1年內乙可救濟,視為法定期內所為。) 2、但乙未於1年內救濟(即不能救濟。) |
程序法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所以從乙未於1年內救濟(處分不得撤銷後),重行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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