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第二次裁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原行政處分發生形式上之存續力後,行政機關依職權或經當事人異議,對原處分另作審查
(B)行政機關在原行政處分之事實及法律狀態未變更下得為第二次裁決
(C)行政機關裁決理由有添加內容但未變更原處分結果,即非屬第二次裁決
(D)第二次裁決係屬新處分,得為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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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9), B(1360), C(2918), D(479), E(0) #2822374
統計: A(349), B(1360), C(2918), D(479), E(0) #2822374
詳解 (共 10 筆)
#5281352
第二次裁決
第二次裁決是指在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重新為實體審查並作成決定。縱使結果與第一次處分內容相同,其仍發生法律效果而為一項新的行政處分。換言之,第二次裁決,其實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即原行政處分)的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但卻在實體事由上重新審查考量。反過來說,如果事實和法律有變更之下,行政機關作成一個全新的行政處分,則是「全新的行政處分」而非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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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130
第二次裁決:
1、原處分發生形式存續力後,重新為實體審查並作成決定。
2、並未變更第一次裁決(原行政處分)的事實基礎及規制性結論,
3、如事實和法律有變更,即為全新的行政處分,而非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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