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認定行政契約之依據?
(A)約定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者
(B)以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為契約之標的者
(C)締約雙方之主觀願望在於締結行政契約者
(D)約定事項中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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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80), C(2354), D(2234), E(0) #2822378
統計: A(274), B(180), C(2354), D(2234), E(0) #2822378
詳解 (共 9 筆)
#5267217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函釋
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至於締約雙方主觀願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依法行政之前提下,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一旦選定之後,行為究屬單方或雙方,適用公法或私法,則屬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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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4035
C 錯誤的原因在於,有時我們無法辨別與機關訂立的究為行政契約或私法契約
此時不能只以「主觀」判斷,而是要依契約的目的或標的來看
此時不能只以「主觀」判斷,而是要依契約的目的或標的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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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1566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函釋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
(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至於締約雙方主觀願望,並不能作為識別契約屬性之依據,因為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依法行政之前提下,雖有選擇行為方式之自由,然一旦選定之後,行為究屬單方或雙方,適用公法或私法,則屬客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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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904
奇怪的是行政契約還有一點是
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面大大引用之規定第4點不就違反了嗎
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前面大大引用之規定第4點不就違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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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4702
本題乃在問,如何判斷是行政契約,該依據為啥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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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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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務部解釋 行政程序法 135 條 :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103108140 號 說明如下
1.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及法院實務見解參照,行政契約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屬性時,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目的為斷,又契約法律性質究屬公私法性質,應從客觀上契約內容綜合予以判別
(本題C)
2.說 明 :
按行政契約,係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之契約,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定有明文。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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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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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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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本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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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 (本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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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例如行政機關所負之給付義務,目的在執行其法定職權,或人民之提供給付目的在於促使他造之行政機關承諾依法作成特定之職務上行為者, 均屬之 (本題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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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5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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