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
(A)受監護宣告之人民獨自簽訂契約
(B)主管機關與人民就行政罰鍰之金額締結契約
(C)個案事實與法律關係均由行政機關調查明確後,行政機關仍與人民締結和解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D)締約雙方均明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廢止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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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782), C(1144), D(1299), E(0) #3428556
統計: A(364), B(782), C(1144), D(1299), E(0) #3428556
詳解 (共 10 筆)
#6437725
(D)締約雙方均明知,與契約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廢止之原因 → 合法,故非屬行政契約無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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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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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881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C)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C)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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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487
行政處分得廢止,僅代表行政機關得依法撤回、終止該處分,並不當然導致行政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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