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契約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與締約機關簽訂行政契約,認為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造成其受有不可預期之損失,應在知有損失時起 1 年內,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損失
(B)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C)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簽訂行政契約之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調整該行政契約
(D)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得依書面約定之方式,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為必要之行政指導
統計: A(274), B(108), C(2690), D(78), E(0) #3429014
詳解 (共 9 筆)
關於行政契約之履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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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2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3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4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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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 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2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
- 依《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行政契約在情事變更或公益需要下,行政機關是可以主張變更或終止契約的。
- 這是公法契約的一大特性,雖然原則上尊重契約自由,但為保障公益,行政機關保有一定彈性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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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 1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2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3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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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