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B)國家出租或出售國有財產
(C)國家賠償金額之協議
(D)土地徵收補償金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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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4), B(2895), C(320), D(98), E(0) #3358901
統計: A(184), B(2895), C(320), D(98), E(0) #3358901
詳解 (共 6 筆)
#629669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 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協議✔️
此類契約通常屬於行政契約,例如政府委託私人或機構執行某些公權力功能。
| 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例如政府機關)與相對人基於行政法規的基礎,為達成行政目的所訂立的契約。其目的通常在於履行公法上的義務或調整公法上的法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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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出租或出售國有財產❌釋字第 448(諧音:是私法) 號,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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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448(諧音:是私法) 號 民國 87年2月27日 解釋爭點 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之審判法院? 解釋文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憲法第七十七條定有明文,可知民事與行政訴訟之審判有別。又依憲法第十六條人民固有訴訟之權,惟訴訟應由如何之法院受理及進行,應由法律定之,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七號解釋在案。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並非行使公權力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即非行政處分,而屬私法上契約行為,當事人若對之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判字第二七○號判例及六十一年裁字第一五九號判例,均旨在說明行政機關代表國庫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發生之爭議,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符合現行法律劃分審判權之規定,無損於人民訴訟權之行使,與憲法並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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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國家賠償金額之協議✔️
屬於行政契約,因其涉及行政主體與人民之間針對國家賠償責任的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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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土地徵收補償金之協議✔️
此類協議通常為行政契約,因為涉及土地徵收補償問題,具有行政法上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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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7740
國庫出售財產行為之本質為私法上行為並無公私法兩階段理論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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