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死亡後,是否得對其科處罰鍰與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人於違規行為時點後死亡,仍應作成科處罰鍰之處分
(B)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其繼承人重為罰鍰處分
(C)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
(D)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罰鍰繳納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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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55), C(3033), D(355), E(0) #3358908
統計: A(95), B(55), C(3033), D(355), E(0) #3358908
詳解 (共 7 筆)
#6296466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死亡後,是否得對其科處罰鍰與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行為人於違規行為時點後死亡,仍應作成科處罰鍰之處分❌
行為人死亡後,該懲罰性質的行政責任無法追究,因此無法作成新的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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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其繼承人重為罰鍰處分❌
罰鍰的處分對象僅限於違法行為人,不能對其繼承人作成新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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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得對受處分人之遺產強制執行✔️釋字第 621 號
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行政執行法第15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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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621 號 95年12月22日 解釋爭點 罰鍰處分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得強制執行? 解釋文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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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若作成罰鍰處分後行為人死亡,罰鍰繳納義務由繼承人繼承,得對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強制執行❌
繼承人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遺產債務,不需以其固有財產清償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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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935
按司法院釋字第 621 號解釋理由書揭示:
「行政罰鍰之科處,係對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加以處罰,若處分作成前,違規行為人死亡者,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喪失其負擔罰鍰義務之能力,且對已死亡者再作懲罰性處分,已無實質意義,自不應再行科處。」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於罰鍰處分作成前死亡者,因受處分之主體已不存在,自不應再行科處。
次按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
次按民法第 1148 條第 1 項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
「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係就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人死亡後,行政執行處應如何強制執行,所為之特別規定。罰鍰乃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罰鍰之處分作成而具執行力後,義務人死亡並遺有財產者,依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意旨,該基於罰鍰處分所發生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為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限於義務人之遺產。
來源:法務部函釋、天秤座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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