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懷胎 6 月以上或生產後 3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B)自管收之日起算,管收期限不得逾 2 個月
(C)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機關派司法警察執行拘提
(D)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2), B(456), C(531), D(1733), E(0) #3428563
統計: A(592), B(456), C(531), D(1733), E(0) #3428563
詳解 (共 10 筆)
#6386957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懷胎 6 月以上或生產後 3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行政執行第 21 條第2款,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
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 (不得管收及停止管收之情形)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A)。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
(B) 自管收之日起算,管收期限不得逾 2 個月❌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4項,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
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 (拘提、管收之執行與限制) I.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C)執行拘提。 II.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III.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IV.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B)。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V.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
(C)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機關派司法警察執行拘提❌行政執行法第 19 條第1項,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ㅤㅤ
(D)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行政執行法第 20 條第1項,每月不得少於3次。
|
行政執行法第 20 條 (提詢被管收人) I.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II.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
84
0
#6399897
(A)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B) 自管收之日起算,管收期限不得逾3個月
(C)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D)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ㅤㅤ
ㅤㅤ
ㅤㅤ
ㅤㅤ
第 19 條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法院核發管收票時義務人不在場者,行政執行處得派執行員持管收票強制義務人同行並送交管收所。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ㅤㅤ
ㅤㅤ
第 20 條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ㅤㅤ
ㅤㅤ
第 21 條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44
0
#6437909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C)。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B)。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三次(D)。
提詢或送返被管收人時,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管收後者,行政執行處應以書面通知管收所停止管收:
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A)。
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ㅤㅤ
ㅤㅤ
4
0
#6403257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及管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義務人或其他依法得管收之人有懷胎 6 月以上或生產後 3 月未滿者,不得管收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ㅤㅤ
(B) 自管收之日起算,管收期限不得逾 2 個月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ㅤㅤ
(C)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機關派司法警察執行拘提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ㅤㅤ
(D) 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 3 次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