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進入住宅應先聲請法院核發搜索票
(B)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決定不服者,為求經濟,不須經過訴願程序,得逕行向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 償訴訟
(C)員警為避免當事人持續鬥毆,將其管束於警局內 24 小時,始恢復其自由
(D)對於危險物品之扣留,應得檢察官之許可方得為之
統計: A(394), B(153), C(2863), D(78), E(0) #3358910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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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40 條 (進入處所之限制)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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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損失補償之要件、方法、救濟與時效) I.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III.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IV.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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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 (對人之管束) I.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II.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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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即時強制之要件與方法) I.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II.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
對物品的扣留還要檢查官的允許
那就不叫即時強制了
真心覺得現在出題的人中文不好
(A) 可以思考情境更好理解➡️ 如果隔壁失火(緊急危難),當下消防員要救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