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行政機關欠缺土地專屬管轄權,卻與當事人訂立行政契約以代替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契約之效力為何?
(A)雙方合意則合法有效
(B)具有實體瑕疵得撤銷
(C)重大明顯瑕疵為無效
(D)雙方得事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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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851), C(3609), D(350), E(0) #3225447
統計: A(464), B(851), C(3609), D(350), E(0) #3225447
詳解 (共 7 筆)
#6076399
行政契約若有瑕疵,只有無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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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法
1.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2.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不符締約性質、未具程序)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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