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甲市政府因為要新增捷運線路,故徵收乙所有之土地作為捷運用地,並已核定徵收補償金。但在核定後,甲市政府卻未立即發給乙該筆補償費,乙 於核定後 1 週內欲提起行政訴訟以爭取該筆補償費用時,應適用何種訴訟類型?
(A)課予義務訴訟
(B)確認訴訟
(C)一般給付訴訟
(D)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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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0), B(187), C(3637), D(22), E(0) #3225465
統計: A(1080), B(187), C(3637), D(22), E(0) #3225465
詳解 (共 7 筆)
#6077515
這題我是推出來的,因為以前做過相關題,有點不確定
後來去翻相關法規...
如果有其他想法,歡迎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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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題意「已核定徵收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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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依題意「乙於核定後 1 週內欲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
I.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但依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發給應補償價額之差額者,不在此限。
II.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
- 二、經應受補償人以書面同意延期或分期發給。
- 三、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 四、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15天還沒過完,可見本徵收尚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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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意「以爭取該筆補償費用」
可知其目的是「獲得財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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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排除...
(A) 課予義務訴訟(因為課予義務訴訟的目的是想拿到受益處分,但政府已經核定徵收)
(B) 確認訴訟(因為確認訴訟的後備性(參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三項))
(D)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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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般給付訴訟」最為合適(參<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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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397
(A) 課予義務訴訟(想要更多錢)
109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徵收補償事件)徵收補償價額不服
該查處通知本質上即屬否准被徵收土地所 有權人補償價額差額請求之處分,自得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 項之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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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確認訴訟(不想要被徵收)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 1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土地經徵收並完成所有 權登記。嗣原所有權人主張該管地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限內發給補償費致徵 收失效,依修正後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徵收法律 關係不存在訴訟。
(C) 一般給付訴訟(只是想要錢)
本題當事人不想讓徵收處分失效,只是想要補償費,所以是請求公法上財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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