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關於行政訴訟之重新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A)聲請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聲請重新審理,原則上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C)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6 個月者,不得聲請重新審理
(D)因撤銷原處分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聲請重新審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95), B(668), C(3254), D(678), E(0) #3225464
統計: A(595), B(668), C(3254), D(678), E(0) #3225464
詳解 (共 7 筆)
#6089548
行政訴訟法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D)
ㅤㅤ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A)。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C)。
221
0
#6087143
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2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