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監察院就政務人員違反申報財產義務所為之裁罰,若當事人不服,應如何救濟?
(A)提起復審
(B)提起訴願
(C)請求國家賠償
(D)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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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1), B(3244), C(46), D(677), E(0) #3225460
統計: A(1241), B(3244), C(46), D(677), E(0) #3225460
詳解 (共 7 筆)
#6120819
公務人員保障法25:不服行政處分,依序提復審、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法77:不服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依序提申訴、再申訴、(行訴)參釋字785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最狹義公務員定義):常任文職人員定有官等、職等之依法任用人員(釋字555)
也就是保障法適用的公務員為「常任文官」,不包括政務官,因此本題之裁罰為行政處分,但不得提復審,而應提起撤銷訴願、訴訟,請求撤銷該裁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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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372
監察院就政務人員違反申報財產義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為之裁罰(罰鍰,救濟:訴願+行政訴訟),若當事人不服,應如何救
(B) 提起訴願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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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256
罰鍰:訴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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