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訴之提起必須是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違法,致侵害公務人員權益
(B)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C)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D)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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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2), B(430), C(831), D(1273), E(0) #3311617
統計: A(1972), B(430), C(831), D(1273), E(0) #3311617
詳解 (共 9 筆)
#6231688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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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204
第77條(申訴、再申訴)
﹝1﹞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2﹞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79條(誤提申訴之處理)
﹝1﹞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2﹞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A:不當
D:錯的人應該都跟我一樣,覺得復審應該向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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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4344
關於公務人員申訴、再申訴之救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錯誤(A) 申訴之提起必須是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違法,致侵害公務人員權益
正確(C)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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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B)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
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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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D)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向保訓會逕提再申訴者,保訓會應函請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並通知該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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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0411
(A) 申訴之提起必須是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違法不當,致侵害公務人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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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再申訴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為之【公保法78】
(C)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提起申訴、再申訴【公保法77第二項】
(D) 應提起復審之事件,公務人員誤提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移由原處分機關依復審程序處理【公保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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