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係政府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A)司法院委託大學教授研究某司法制度興革之報告
(B)考選部所屬公務員作成之評估多元考試取才方式之報告
(C)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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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3), B(864), C(708), D(706), E(0) #3311639
統計: A(2113), B(864), C(708), D(706), E(0) #3311639
詳解 (共 9 筆)
#6218246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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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6009
(A) 司法院委託大學教授研究某司法制度興革之報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B) 考選部所屬公務員作成之評估多元考試取才方式之報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C) 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
(D)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原為合議制改為首長制ㅤ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合議制機關要公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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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ㅤ
| 第九條 (全文修正) | ||||
| 條文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及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獲任命之本會專任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任命之任期屆滿前,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士派(聘)兼之。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除前項專任委員外,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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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 |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第八條條文移列,並修正之。 二、配合本會組織定位調整為首長制,原條文第一項前段有關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之規定,酌予修正後列為第一項。另本會定位為行政機關,而非獨立機關,其首長、副首長及委員自無訂定任期之必要,爰將第一項修正為:「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三、為提升本會金融監理效能與強化本會政策協調統合及諮詢功能,並配合本會組織定位調整為首長制及參考國際建立維持金融穩定機制作法,爰將原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合併修正,於第二項就本會委員之任命採彈性化設計,即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二人,其中財政部部長、經濟及能源部部長、法務部部長均為當然委員,又為保障現任委員之法定任期及權益,增列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獲任命之本會專任委員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原任命之任期屆滿前,亦為當然委員,其餘由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機關首長及具有金融專業相關學識、經驗之人士派(聘)兼之;且於句末增列「委員由機關代表擔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除第二項專任委員仍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支給待遇外,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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