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中若有含限制公開事項,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B)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其性質為行政處分
(C)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為維護公益即得公開
(D)政府資訊之公開若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時,行政機關應限制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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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585), C(3791), D(143), E(0) #3274156
統計: A(143), B(585), C(3791), D(143), E(0) #3274156
詳解 (共 3 筆)
#6160128
政府資訊公開法
(A)§19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B)§20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C)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原則上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仍得公開。(僅為維護公益還不夠,要達到為維護公益而有必要公開之程度)
§18Ⅰ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D) §18Ⅰ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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