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動物保育團體甲向主管機關乙請求交付乙持有 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外國保育類野生動物營業秘密資訊, 以及乙內部許可 A 引進展示審查會議紀錄,皆遭駁回。乙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 A 申請引進之展示資訊涉及 A 營業秘密,乙不得任意公開
(B) A 申請引進展示之資訊經其同意後,乙得予公開
(C)乙內部審查會議紀錄屬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公開
(D)甲請求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乙仍應拒絕全部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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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07), C(273), D(3041), E(0) #3358911

詳解 (共 8 筆)

#6287043

第18條(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I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反面論之,得不公開)。→ (C)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B)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A),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得公開)。→ (D)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II 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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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6157
動物保育團體甲向主管機關乙請求交付乙持有 A 公司申請引進展示外國保育類野生動物營業秘密資訊, 以及乙內部許可 A 引進展示審查會議紀錄,皆遭駁回。乙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 A 申請引進之展示資訊涉及 A 營業秘密,乙不得任意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若資訊涉及營業秘密,主管機關不得未經權利人同意任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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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A 申請引進展示之資訊經其同意後,乙得予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7款權利人(A公司)若同意公開營業秘密,主管機關可以依法提供相關資訊。
ㅤㅤ
(C) 乙內部審查會議紀錄屬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內部會議紀錄若屬擬稿或準備作業,且非最終決策內容,得不予公開。
ㅤㅤ
(D) 甲請求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乙仍應拒絕全部請求❌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若請求的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但其他部分可分離公開,應提供可公開部分,而非全部拒絕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

I.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 (調) 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

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

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II.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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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T老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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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的是《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精神,尤其是政府資訊有部分可以公開、部分不能公開時該怎麼辦。
各選項解釋:

? (A) A 申請引進之展示資訊涉及 A 營業秘密,乙不得任意公開
✅ 正確。
因為「營業秘密」屬於法定不公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除非經當事人同意,否則主管機關不能任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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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A 申請引進展示之資訊經其同意後,乙得予公開
✅ 正確。
如果 A 公司同意公開其申請資訊(即便原本是營業秘密),主管機關就可以公開這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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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乙內部審查會議紀錄屬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得不公開
✅ 正確。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規定:機關的內部擬稿、會議紀錄等準備作業階段的資料,原則上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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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甲請求資訊部分涉及營業秘密,乙仍應拒絕全部請求
❌ 錯誤!
法律上強調「部分可以公開就要公開」,也就是「可分割原則」。
如果甲請求的資訊中,有一部分是營業秘密不能公開,但其他部分可以公開,那麼乙應該把可以公開的部分提供,不能全部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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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白話重點:
有些資料如果是營業秘密或內部準備用資料,政府可以不給你。
但如果你要的資料只一部分是機密,政府機關不能整包都說「不給」。
該公開的要公開,該保密的就遮起來,這叫做「可分割提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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