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政府資訊中若有含限制公開事項且可得分割者,應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B)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行政決定,其性質為事實行為
(C)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經當事人同意仍得公開
(D)政府資訊之公開若有礙於犯罪之偵查者,行政機關應拒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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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2760), C(819), D(278), E(0) #2909641
統計: A(245), B(2760), C(819), D(278), E(0) #2909641
詳解 (共 7 筆)
#5451355
【法務部 95 年 10 月 4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37362 號】
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乃係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屬就實體事項所為之行政處分。申請人因不服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即行政處分),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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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1182
38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政府資訊中若有含限制公開事項且可得分割者,應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B) 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行政決定,其性質為事實行為→行政處分,主動公開才是事實行為
(C) 政府資訊公開有侵害個人隱私者,經當事人同意仍得公開
(D) 政府資訊之公開若有礙於犯罪之偵查者,行政機關應拒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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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954
(B)政府機關就人民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決定,其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判決: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請求行政機關為檔案或行政資訊的提供,政府機關均須依據相關規定為審查,而為准否提供之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換言之,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府機關請求檔案或行政資訊的提供,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故於行政機關否准申請人關於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的請求時,申請人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之途徑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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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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