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A)政府機關首長之電子信箱帳號
(B)政府採購契約書
(C)年度決算書
(D)赴國外考察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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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25), B(620), C(255), D(468), E(0) #2909639
統計: A(2625), B(620), C(255), D(468), E(0) #2909639
詳解 (共 6 筆)
#5430351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第1項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C)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B)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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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716
(A) 政府機關首長之電子信箱帳號---->並非機關首長
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3款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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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0358
記憶:公開了,行政機關才<採>會願意調<條>解並計算補助金額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第1項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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