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訴願之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B)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人為無理由
(C)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無理由決定駁回之
(D)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務者,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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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885), C(2542), D(506), E(0) #2909644
統計: A(368), B(885), C(2542), D(506), E(0) #2909644
詳解 (共 8 筆)
#5438326
無理由→駁回
已決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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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494
訴願法不像行政訴訟存在「裁定」之行為
故訴願法第77條 不受理之決定屬程序駁回,第79條 訴願無理由屬實體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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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9721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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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059
訴願法 第 79 條
3、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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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 >> 合法性審查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 >> 合法性審查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訴願 >> 合法性及合目的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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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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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5287
虛擬碼思考 訴願 vs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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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式 判斷訴願(案件)
如果 案件已決定 or 訴願撤回後再提: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訴願期間已過: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該案件不能提訴願(如考試結果):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受理後發現訴願無理由:
返回 "駁回"
否則: #我的訴願沒有任何差錯
返回 "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如果 案件已決定 or 訴願撤回後再提: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訴願期間已過: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該案件不能提訴願(如考試結果):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受理後發現訴願無理由:
返回 "駁回"
否則: #我的訴願沒有任何差錯
返回 "變更或撤銷原處分"
函式 判斷行政訴訟(案件)
如果 案件應先提訴願但未提: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原告無當事人適格: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案件應先提訴願但未提:
返回 "不受理"
如果 原告無當事人適格:
返回 "不受理"
# 此處與前兩項的差別在於 以上為程序有錯誤法院直接不受理
# 以下代表進入法院進入實體審查了
如果 法院審查後發現請求無理由:
返回 "駁回"
否則: # 訴訟成功恭喜你。
返回 "撤銷或變更處分"
如果 法院審查後發現請求無理由:
返回 "駁回"
否則: # 訴訟成功恭喜你。
返回 "撤銷或變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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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 Def(訴願無理由) return 駁回 所以選項的不受理錯誤
C選項 Def(已決定或已撤回之案件無理由) return不受理 所以選項的駁回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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