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何種情況,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
(A)原處分機關事實認定有誤
(B)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C)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D)對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
統計: A(2262), B(522), C(927), D(539), E(0) #2910129
詳解 (共 10 筆)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實體上決定 = 決定駁回 A
訴願之決定 - 程序上決定(訴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1.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B
2.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30日)或未於第57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
3.訴願人不符合第18條規定 (不能為訴願人=無權利能力)
4.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不補正者 (無行為能力)
5.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不補正者
6.行政處已不存在者(已撤銷,廢止,但不包括變更原行政處分在內) C
7.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新提起者
8.對於非行政處分(行政契約,事實行為)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私經濟行政) D
實體決定之訴願無理由
實體駁回,則指程序合於規定但因實體無理由而予駁回
不受理決定
受理訴願機關於受理訴願後,首先應審查其提起訴願是否合法,即是否具備程序要件,如不具備而能補正者,應先命其補正,如不能補正或當事人不為補正者,訴願決定機關應作不受理決定
【問題】
訴願過程中,怎樣會「不受理」,則樣會「被駁回」?
訴願:不受理 vs 駁回
訴願法第79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訴願法第82條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考古題】
訴願事件有下列何種情況時,不得為不受理之決定?
(D) 訴願無理由
解析: 訴願無理由應駁回,而不是不受理,
簡單的分辨
不受理是程序上
駁回是實體上(也可以說是事實層面)
(B)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 明顯是程序出問題
(A) 原處分機關事實認定有誤 ”事實“有沒有誤認這就不是程序上的,而是實體層面,訴願管轄機關就會看事情原委,判斷到底有沒有理由